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商行”内摆放麻将桌给他人打“换换麻将”赌博(一种使用麻将赌博的玩法),并对每张麻将桌上的赌客每人每次自摸就抽水人民币l0元,每张麻将桌每次收水大约人民币50元至人民币60元。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商行”内将被告人高某某及参与赌博的人员付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16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自动麻将桌、麻将牌等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动麻将桌、麻将牌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付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
3.物证麻将桌、麻将牌等由办案单位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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