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用手机二维码添加了“天地人和&廊坊头牌”的微信,通过上线开通代理权限,创建“茶馆”,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玩法进行赌博,给玩家上下分,每局结束后自动从中抽水,渔利三千元。经查,高某某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共转账23次,共计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高某某的陈述;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