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旬阳县**镇**大厦**室。2008年10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3年3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2015年1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2019年6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旬阳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旬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路**工地冯某某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后,冯某某联系任某甲(其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案已判决)组织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简某某等人手持砍刀聚众斗殴,将对方一人严重致伤,同时简某某、张某乙也受伤。其中张某乙左手虎口处的伤情在汉滨区**医院手术治疗。因听说将对方砍死,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任某甲于当晚联系旬阳的高某某,让其安排一隐蔽的地方,为上述人员提供食宿藏匿。

高某某明知任某甲是社会闲散人员,在其明确向自己说明找一偏僻的能够吃住的地方,所有人员半夜到达,且张某乙手上受伤明显情况下,高某某应当明知任某甲带领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但仍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和食宿,帮助逃避法律制裁。

2、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2月中旬,高某某安排任某乙出面租赁李某甲位于旬阳县**楼**室的房屋,在三间卧室各放一张麻将桌开设赌场,雇请任某乙、付某某、李某乙等人在赌场从事抽水、记账、放账,何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在赌场内从事服务。赌场组织胡某某(已故)、王某甲、周某某、温某某、王某乙、计学习等人在赌场内采取打麻将、诈金花、推饼子等方式赌博,赌场根据赌博方式和赌注大小不同抽水,赌资数额超过30万元。

3、旬阳县**公路**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业主为旬阳县交通局,中标施工企业为陕西**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施工方为陕西**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砂石料。旬阳县交通局(2017.12.27)、**镇人民政府(2017.11.15)及甘**公路**标段项目部(2017.12.15)均向旬阳县水利局上报了申请办理在**采砂手续的报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于2018年1月6日原则上同意交通局关于在红线内采矿的意见,未以正式批复形式发文。

2017年9月,旬阳县城区居民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要修建**公路的消息,便与向某某(另案处理)协商欲在**河采砂料供给该项目,便由向某某出面到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协调将**河的采砂劳务合同签给旬阳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2017年11月3日,旬阳县水利局下发旬水发(2017)**号河道采砂许可批复,将**河干流**至**河**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许可给旬阳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期限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2017年11月9日,旬阳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旬阳县**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临时砂石采供合同》,同意由旬阳县**工贸有限公司在上述批准河段自行组织开采砂石资源,用于旬阳县**公路建设,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合同明确由**工贸公司按规定缴纳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由于向某某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便出面,且鲁某某与**工贸公司**刘某乙素有积怨,向、鲁二人按照之前约定于当日安排赵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与**工贸公司签订《临时采砂协议》,**工贸公司委托赵某乙负责**河、**河干流砂石开采管理经营全盘工作。

陕西邦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工后,因建设需要使用砂石料,经工程业主单位旬阳县交通局同意,在工程经过路段临时采砂。得知情况后,鲁某某安排赵某乙、张某丙等人向**集团反映举报**乙工程公司的采砂行为,并陪同**集团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河,以该河段已有**工贸公司委托赵某乙经营为由阻止**乙工程公司采砂,**乙工程公司以经过交通局同意开采为由拒绝。

鲁某某在阻止无果后,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商议此事,张某丙提议请前科人员程某某出面协调,借助其社会影响力向**乙工程公司**何某乙施压。程某某同意后,安排梁某某(另案处理)对**乙工程公司的采砂情况进行监控并随时报告,以便迅速阻止。程某某亲自以电话要求何某乙停止采砂,又指使被告人高某某、赵某丙(另案处理)在得知**乙工程公司开采时与水利局、**集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沙场阻止**乙工程公司采砂。**集团于2017年12月28日向项目部下达停工通知,要求**乙工程公司整改。**乙工程公司被要求停工后,安排工人在施工路段附近山上碎石用于公路建设。

2018年初,水利局组织**集团、交通局、**工贸公司、**乙工程公司进行协调,程某某、赵某乙、**乙工程公司**何某乙、工作人员康某某均参加协调会,由于分歧意见较大没有达成协议,程某某以还不如不来协商为由离开会场,协调不了了之。后程某某先后两次以商议此事为由,要求何某乙出资取得“采砂权”。2018年3月20日前几天,程某某电话要求何某乙到城区**大道**茶楼协商,程某某、张某丙等人与何某乙到场后,程某某要求何某乙“你给1万元也行,给100万也行,你看着给”,何某乙迫于程某某及之前到建设工地去的高某某、赵某丙等人的威慑,主动承诺愿意给80万元取得该河段的“采砂权”,并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4月2日、4月17日向程某某的信合账户转让30万、30万和20万元,共计80万元。所得80万元由程某某、张某丙、赵某乙、高某某、赵某丙、鲁某某、梁某某等人瓜分,程某某分得25万元,张某丙分得10万元,赵某丙、高某某各分得5万元。

2019年5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对该“采砂权”转让事实进行调查。程某某、张某丙、赵某乙、高某某、赵某丙、鲁某某、梁某某等人为逃避追究,在检察机关调查后聚集梁某某家中商议对策并统一口径,由程某某出面要求何某乙、康某某签订采砂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转让费为30万元,程某某向何某乙出具虚假欠条一张,伪造何某乙给程某某50万元事实。

另查明,程某某自2006年以来,先后因故意伤害他人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被旬阳县法院判处缓刑,赵某丙在2015年程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中受程某某等人纠集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高某某、赵某丙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别多次因为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被治安处罚。程某某、高某某、赵某丙等人在旬阳县因其前科劣迹等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力。

上述事实有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案件照片、证人证言等存卷佐证,被告人高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藏匿场所;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受他人指使利用影响力迫使被害人接受劳务资格转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芳娥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10册,补充材料1份82页(双面),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