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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蒙古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居委会,现住址:库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0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库某某公安局库伦镇派出所罚款300.00元;2014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库某某公安局库伦镇派出所罚款500.00元;2017年1月6日,因赌博被库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00元。2020年1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分两次共计花费3100.00元自林某某处通过网络购买“机器人”软件安装至电脑,后利用“北京赛车PK10”赌博软件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曹某某、卢某甲、张某甲、南某某、张某乙、梁某某、曹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赌资投注,合计接受投注共计32652.00元并获利。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及释放证明书;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交易记录;

3.证人卢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某某、卢某甲、曹某某、南某某证言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数额3265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开设赌场罪,被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并应与本案数罪并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撤销被告人高某某缓刑,与本案数罪并罚,建议数罪并罚执行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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