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茌平县**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8年3、4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先后三次在茌平县医院附近租房,为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场所并抽取赌资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麻将机等物证。2.高某某个人信息、银行明细等书证。3.刘伟、刘毅川、冯汝虎等人证言。4.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作案工具麻将桌等物品一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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