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0********,汉族,郎某某人,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村**路**号。2019年5月28日因赌博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在郎某某**镇**村**路租赁的平房内设置24台“明星97”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金某某与高某某负责经营,并雇请梅某某在游戏室帮忙上分。2019年5月27日上午,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营期间,金某某、高某某共非法获利3500余元,其中金某某获得1500元,高某某获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梅某某、郭某某、钱某某、潘某某等证言;
3.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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