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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55********,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初,高某甲、李某某、韩某甲、任某某、韩某乙(五人已判刑)租房开设赌场,在高某甲的安排下,高某乙(已判刑)以每晚30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人高某某在太和县**镇**村委会**村的房屋用于高某甲等人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抽头渔利的方式进行运作。2015年8月5日晚,李某某、韩某甲、任某某、韩某乙以及邀集的参赌人员袁某某、刘某乙(二人行政处罚)等人到达赌场。当晚10时许,赌场开始后,高某甲、李某某、任某某、韩某甲先后坐庄开赌,任某某坐庄时韩某乙在旁边负责钱款的收发,到赌局结束时,除去高某乙、赌场工作人员高某丙、苗某某、刘某某(三人行政处罚)等人的工资、赌场房租、购买赌具等的开支支出外,高某甲、韩某甲、李某某、韩某乙各得赌场盈利款人民币19000元。2015年8月6日,高某甲、李某某、韩某乙、任某某、韩某甲采取相同方式在高某某家赌场正在进行赌博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嫌赌博人员48人、赌博用牌九20多副、赌资30余万元,在该村村民苗某乙家门前东西水泥路以及周围胡同内散落停有20辆汽车。被告人高某某明知高某甲租其房屋时是为了赌博仍将房屋租出用于赌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韩某甲、高某乙、苗某某、刘某某、高某丙、韩某乙、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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