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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镇**街**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06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由高某某通过“哈灵麻将”APP组建“欢乐麻将”亲友圈,陶某某通过“友讯”聊天软件建立“欢乐聊天群”,召集陈某某、唐某某、卫某某等多人,以“上海百搭麻将”的游戏方式,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以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5元渔利。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负责购买房卡、对亲友圈成员进行管理;陶某某负责制定赌博规则及收取台费等。被告人高某某与陶某某按三七比例分成台费。经统计,自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参赌人员赌资累计人民币2,388,919余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卫某某、胡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高某某和陶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内赌博的事实。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网络赌场内收取台费、发群公告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手机微信账号、友讯软件“欢乐聊天群”聊天、转账记录、哈灵亲友圈截屏及涉案赌博俱乐部的对战局数、数据光盘等相关数据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陶某某开设赌场渔利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已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民警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实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二部、从陶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一部的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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