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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9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路与**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门面房内以打“晃晃”的方式开设赌场,赌注为20元、40元,赌场服务员对每名参赌人员抽成20元。经调取赌场服务员杨某某与寇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单,查实,支付宝认定赌资为37700元,微信认定赌资为483820元,合计涉案赌资为521520元。支付宝认定赌博人次为219人次,微信认定赌博人次为2403人次,该赌场共非法抽得渔利52440元。目前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赌资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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