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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了微信号*****,尔后加好友发送“朋友局”手机APP下载链接,通过购买元宝在亲友圈开“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以抽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渔利,赌资均通过其微信进行微信转帐结算。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23日,赌资累计达752070.35元,抽头渔利达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3. 电子数据光盘2张;4.网络赌博结算清单以及转账截图、到案经过、单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移动终端手使用APP建亲友圈提供“房间”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数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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