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村**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至11月初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了获取利益,通过手机APP下载“阿当比鸡”游戏,并申请注册代理邀请码(101587)成为平台下级代理。同时高某某建立“一块一分比鸡群”微信赌博群,并主动拉参赌人员进入该群,累计邀集徐某某、张某某、高雷等二十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使用代理邀请码申请进入“阿当比鸡”游戏俱乐部,并在游戏商城中通过购买钻石进入房间进行“比鸡”赌博,输赢通过微信发红包的方式支付。参赌人员购买钻石的费用,“阿当比鸡”平台会返还部分利润给高某某,高某某共非法获利2199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海烨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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