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26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营口市**区**号,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入,仍向他人提供其本人实名登记办理的手机卡、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及网银转账电子证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期间,造成被害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2日在本区**路**弄**号门口车里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751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巷**号家中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13600元、被害人刘某乙于2020年9月12日在宝山区**路**弄**号**室家中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蒋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在江西省南昌县**镇**宾馆**房间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83900元、被害人程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重庆市渝中区**衙**号**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68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苑**幢**单元**室家中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70300元、被害人权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招待所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134200元、被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宿舍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的资金损失人民币9000元,共计造成他人资金损失人民币4029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辽宁省盖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材料及被害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蒋某某、程某某、黄某某、权某某、胡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自因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钱财的事实。
2.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被告人高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上述被害人因视频裸聊被敲诈勒索及转出具体金额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高某某的经过情况。
4.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人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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