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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木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头*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1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汽修店门口的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B78****的白色轿车的左后轮胎和右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18年10月l4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高速出口的辅道边上,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AOG****的红色货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945元。

3、2018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门口的马路边上,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皖K8T****的黑色轿车的右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285元。

同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楼下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GQ2****的红色轿车的右前轮胎和后面的两个轮胎扎破。经鉴定,三个轮胎总价值人民币1401元。

同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楼下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照为浙K16****的灰色轿车的右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188元。

4、2018年11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楼下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A8T****的黑色货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660元。

5、2018年10月10日左右凌晨、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钢构厂南边的村道上的,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两次无故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A6K****的白色厢式货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900元。

6、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楼下的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AF7****的白色轿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价格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810元。

7、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公寓楼下的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未上牌棕色轿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价格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1187元。

8、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与**线公路交叉的道路路边,使用自制的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GE2****的红色轿车的左前轮胎扎破。经价格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440元。

9、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在萧山区**镇**头村村道与**线公路交叉路口,使用自制木工戳钻,无故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浙D86****的黑色汽车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轮胎价值人民币405元。

涉案财物合计价值7971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赶赶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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