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5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道**组,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村,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赵某甲位于城阳区**街道**村**号房屋玻璃砸碎;
2.2019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赵某甲位于城阳区**街道**村**号房屋门前烧纸、烧香;
3.2019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赵某甲位于城阳区**街道**村**号房屋玻璃砸碎,外墙用红、黑色自喷漆喷字。
4.2019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城阳区**街道**医院护士站两扇玻璃砸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病历、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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