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4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米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09月20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米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在陕西省米脂县**镇**村高某甲多次在村三委会时大闹会场,扰乱会场秩序,辱骂村三委成员和乡镇干部。
1、2016年6月份,***乡政府工作人员巩某某、刘某某在***村委会上宣布免去村书记高某乙职务,同时高某乙免去高某甲村会计职务,高某甲觉得高某乙已经被免职没权利再免自己的职务,而情绪激动,和高某丙兄弟二人辱骂参会人员高某丁、高某乙,过程约5分左右,围观人数达十多人。
2、2016年8月23日,村民高某甲当选***村支部书记后,乡领导常某某主持召开村领导班子座谈会,会议期间,高某甲闯入现场,辱骂参会人员,常某某制止时,高某甲辱骂常某某,大概半小时,在场五十人左右,致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
3、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乡政府一次例会开会前,高某戊在乡政府院内辱骂干部常某某,时间经过十多分,围观县、乡干部和办事群众达上百人。
4、2016年11月11日,村民高某甲当选**村会计后,高某甲在村委会议上,辱骂参会人员,过程经十分钟多,致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
5、2017年4月27日,村三委成员、老党员、老队干开会确认村干部任职工龄(准备上报政府),高某甲因自己不在申报范围(村里给出的理由不满)进入会议辱骂参会人员,时间长3分-30分,致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
6、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在**镇便民服务中心纪检办公室,高某甲因村里一块地承包问题去找干部刘某某某理论,高某甲在院中辱骂刘某某,刘某某准备用手机录像取证时,高某甲转身离去,时间在3分钟左右,有二十多人围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议记录复印件、户籍证明。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张某甲、巩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张某乙、艾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高某甲两年内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米脂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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