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因地界问题与赵某某丈夫马某甲发生冲突,马某甲受伤,镇原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高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06年,因栽种黄花菜高某某与赵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叫的收割机将赵某某家地界界石压坏,双方发生撕扯。同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和赵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高某某用锄头将赵某某头部打伤。后派出所工作人员找在场证人张某甲询问后,高某某找该张质问并在张某甲家大门前胡骂。镇原县公安局对高某某以故意伤害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高某某向赵某某赔偿医药费5700元。
2.199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和邢某某因两家地界上的一棵杏树发生冲突,高某某将邢某某殴打致伤,经上肖乡司法所调解,高某某赔偿邢某某500元;2014年因被告人高某某家鸡跑到邢某某家,二人因此事发生冲突,后经上肖司法所调解,但未达成协议,邢某某丈夫张某乙同意不予追究;2016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和邢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冲突,继而二人厮打,后邢某某到上肖卫生院治疗。2016年4月26日上肖司法所就地界问题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2017年5月6日,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就双方的地界纠纷进行裁定,但高某某未按民事裁定书履行。因系邻居、亲属,张某乙不愿激化两家矛盾,对高某某之行为未予追究。
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不同意邻居马某乙从其家地里走路,后经村长张某丙调解达成协议,由马某乙支付高某某350元,高某某让出一尺宽的地供马某乙家人走路,年限为15年。到2017年6月,高某某不让马某乙家叫的收割机从此路通过,且谩骂马某乙,后马某乙不予追究选择从另一条路通行。
4.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用自己1亩地兑换张某丁家一亩半承包地,后又将该地还给张某丁,在张某丁未耕种的情况下,高某某将该地耕种了一米宽,因此发生口角,后经同村村民张某丙协调,高某某退还被其耕种的部分地块。
5.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马某丙铝合金门市订做了一些铝合金门窗,安装后高某某需支付3150元,但高某某称马某丙做的门窗质量不好,只愿意支付3000元,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后经村民调解,马某丙再未向高某某索要未支付的150元。
6.2017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修新庄,因地界问题和同村村民毛某某出现争执,后村委会主任张某丙调解达成一致;6月份高某某将自家地头垫高导致收割机不能进入毛某某麦地,再次争执后经村委会调解达成一致。
7.2017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因修新庄堵住了朱某某家水路,后因此事和朱某某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前科情况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甲、张某甲、马某戊、马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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