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至淮安区富丽瑞景小区北门西侧的“富丽百货店”,无故殴打店主纪某某,致纪某某右侧鼻骨骨折伴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纪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纪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关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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