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楼**号。任**凤翔街道**港口居委治安副主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前系非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2月周某某为高某某生下一女,2018年5月周某某提出与高某某断绝关系,引起高某某不满。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人高某某到周某某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陆**某某围**D9栋的住家楼下大声叫喊周某某,不断拔打周某某的电话,要求周某某见面被周某某拒绝,周某某打电话向**港口居委副主任蔡某某反映。当天早上6时许,周某某打电话给**港口居委书记陈某某要求处理该事,陈某某召集蔡某某、高某某、周某某进行处理,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某某保证今后不再滋扰周某某。2019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车在澄海区莱美路某某东港路交界处,见被害人周某某的大众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弹弓发射钢珠打碎该车驾驶室车窗玻璃及同侧车门(经估值人民币4506元)。随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到周某某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陆某某围D9栋的住家楼下,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周某某家中厕所玻璃(无法估值)后逃离现场。当天凌晨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小汽车被打砸后报警。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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