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颍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2时许,高某某因无法忍受其邻居汤某某长期关铁门产生的噪音,在家中饮酒后,高某某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柄菜刀,趁门邻汤某某开门之际,向其挥刀砍去,汤某某见状,即刻关闭大门,高某某砍人未果,便回家中。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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