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8********,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得知被害人胡某某拍摄了一段疑似自己打牌“出千”的视频,便约胡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曼哈顿大厦附近的停车场见面解决此事。见面前,高某某联系其朋友杨滔(另案处理)带来十余名社会人员过来帮自己“站墙子”。
当日晚上,胡某某和其女友徐某某一起来到此处与高某某见面后,高某某邀约过来的人员便动手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其他人员持刀、棍站在旁边。高某某提出让胡某某赔偿自己6万元,并让胡某某当场写了一份退款6万元的《协议书》。上述人员准备离开时,高某某一方的人员提出要求胡某某支付2万元的费用,胡某某又通过支付宝转给高某某19880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微信记录截图、支付转账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徐某某、杜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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