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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惠民苑鑫鑫时尚餐馆就餐时,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马某某、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被告人高某某认为吃了亏为泄愤,同日15 时许遂邀约他人持木棍和刀在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岸生鲜市场对面马路上将被害人马某某、方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江腾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甘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方某某、马某某、毛某某的陈述;6.现场监控视频; 7.辨认笔录二份;8.刑事谅解书、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9.现场监控视频;10.情况说明、电话询问记录;1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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