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道,住献县乐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3 月6 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李某甲放贷5 万元,月息7 分,李某甲连续还息3.42 万元后,双方因还款发生争议。高某某伙同于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采取殴打、辱骂、恐吓、滋扰等非法手段,多次向李某甲催收高利贷。
1. 2017 年12 月25 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于某某、刘某某等人到李某甲哥哥李某乙家催收高利贷时,撕扯李某甲的上衣,并用拳头巴掌打其嘴巴,将其嘴巴打出血,槽牙打松动;还给李某甲家大门换了锁。李某甲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予以制止并将几人驱离。大约20分钟后,高某某等人再次回到李某乙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辱骂,逼迫其写下“还款计划”,并向李某甲强行索要1000 元饭钱。
2. 2018 年1 月2 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于某某等人到李某甲家催收高利贷,高某某对李某甲拳打脚踢并用竹竿抽打,**派出所出警后将几人驱离。当天下午高某某等人又到李某甲家催要高利贷,并驱赶租房商户。
3. 2018 年1 月4 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刘某某等十来个男子到李某甲家催收高利贷,刘某某授意卢某某(另案处理)用手扇李某甲的脸部,并向李某甲强行索要500元饭钱。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民事诉状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白某某、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亚楠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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