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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0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频繁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机关上访,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来访属于越级走访,应到当地解决问题的前提下,高某某仍然不听劝阻,多次走访,继续登记施压,并向**乡政府索要现金2000元。高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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