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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小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镇**村。2012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8月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因海阳市开发区白宫KTV经理不批准其女朋友杨某某的请假而怀恨在心,酒后携带菜刀前去白宫KTV挥舞菜刀乱砍。白宫KTV经理张某某、殷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其行凶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持菜刀将殷某某左手部、右前臂部砍伤,致张某某左膝盖部摔伤。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辛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绍飞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_ 

4.物证菜刀现保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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