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杨某某、薛某某、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在商丘市睢阳区**镇**村**KTV娱乐时,无故将KTV内人员高某乙、高某丙、郜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乙面部软组织挫伤,受伤当时鼻出血均构成轻微伤;高某丙面部软组织挫伤,受伤当时鼻出血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户籍证明、(2019)豫1424刑初604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熟公(莫)行罚决字【2017】1018号常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到条、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睢)公(刑)鉴(临)字【2018】14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商睢)公(刑)鉴(临)字【2018】14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辨认笔录:杨某某、张某某、高某丙、薛某某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尚某某、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高某丙、郜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