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大院,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大院,个体经商。高某某分别于2009年1月3日、2009年5月1日、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1月1日因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4次;2012年4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将案件退查,2019年9月4日重新收案,后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以讨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板纸厂债权、淮南市朝阳东路下穿桥工程款、淮南市八公山区清淤工程款、淮南市谢家集区雅士达公司债权等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区多部门进行上访,高某某信访事项为涉经涉诉事项,不属于信访范围,是无理访、非法访,且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八公山区人民政府、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以及淮南市重点局等给高某某答复、复查意见后,但高某某仍执意无理访、非法访,并伴随闹访、缠访。高某某前后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区非访被训诫5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8次,到省、市上访被登记4次,到区上访被登记5次。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虚构工程承包人身份,利用上访讨要工程款。
被告人高某某在与淮南市朝阳东路延伸段下穿桥工程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为获取工程承包人夏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给付的好处费,于2015年上半年与被告人夏某某签订虚假工程合作协议,以虚构的工程承包人身份讨要工程款。为达到非法目的,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为此事多次到淮南市政府、市信访局和市重点工程管理局上访,2016年9月为此事到北京安徽大厦信访,扬言不解决下穿桥剩余工程款问题就跳楼自杀,给政府施加压力。夏某某拿到工程款后,分两次给付被告人高某某好处费8万元。
2.随意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撕毁政府相关材料。
(1)2019年元月份的一天,谢家集区信访局副局长邓某某在区信访局约访被告人高某某时,当邓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解释雅士达公司债权需要调查的时候,被告人高某某情绪激动,当即对邓某某进行威胁辱骂。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到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找区长反映雅士达的事情,区办公室主任成某某建议其先找分管副区长反映问题,被告人高某某不配合并破口大骂成祖顺。
(3)2019年3月18日,谢家集区政府约访被告人高某某,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关于高某某信访事项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某破口大骂并当场将材料撕毁。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到时任淮南市重点工程局副局长疏某某办公室以讨要工程款为名大声喧哗并胡搅蛮缠,在副局长疏某某质问高某某未参与工程,有什么理由要钱时,高某某对疏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疏某某如不解决就到北京上访。疏某某离开办公室后,高某某跟到办公区走廊里大吵大闹且不听劝阻,高某某的行为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致使重点局整个楼层的办公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3.在非访场所扬言自杀,寻衅滋事,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施压并强拿硬要费用。
(1)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朝阳东路延伸段下穿桥工程及淮南市板纸厂问题入住北京安徽大厦,扬言跳楼自杀给政府工作人员施压。事后强行向大通区信访局索要住宿、就餐等费用共计7897.50元。
(2)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八公山清淤工程问题不解决为由入住北京安徽大厦,扬言跳楼给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施压。强行向八公山区信访局和大通区九龙岗镇政府索要其住宿等费用共计1547元。
(3)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因上窑板纸厂债权问题,多次到北京信访,强行要求上窑镇解决交通费用2802.50元。
(4)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某某同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八公山区清淤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到八公山人民法院信访。在信访过程中其实施撞墙、磕头等闹访行为。法警在制止高某某自残行为时,其皮衣左臂裂开一口子。被告人高某某以不赔偿就到北京上访强行索要赔偿费用,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迫于维稳压力,于2019年3月12日向其支付4150元赔偿款。
4.无理、越级上访,令政府在接劝返工作中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
(1)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淮南市板纸厂债权债务问题,多次到北京信访,大通区上窑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会人员到北京开展接劝返工作,共计花费52827.20元; 大通区信访局进京接访高某某花费3088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安徽大厦扬言跳楼,大通区九龙岗镇新建社区书记许某某到北京开展接劝返工作,花费1587元;八公山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朱某某进京接访高某某花费91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连续四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谢家集区区政府和谢家集公安分局5名工作人员到北京开展接劝返工作,共花费16812元。
二、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高某某就谢家集区雅士达公司债权到谢家集区政府非访期间,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到谢家集区政府,以小孩上学没钱并扬言如不给钱就闹区政府会场和进京上访为由,逼迫谢家集区经信委原副主任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钟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 物证;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7.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访登记汇总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诉求不属于信访事项,仍长期越级非访、闹访、缠访,多次滞留北京并在国家信访局非访、缠访、闹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雅士达公司债权问题进行非访、恶意缠访、闹访,不断给政府施压,足以让谢家集区经信委原副主任李某某产生心理负担和被胁迫感,进而以借的名义敲诈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拾册、光盘拾柒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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