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0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未达到法定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赁的新郑市新建路**家属院内,容留郭某某、冯某某等四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共计374次,从嫖资中抽取提成共计4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春 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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