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文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号,无业。2014年2月,因吸毒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日被蚌埠市淮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田家庵区**社区**号的出租屋内容留邓某某、路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路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多人在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缓刑后五年内又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 蔡亚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