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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8********,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社区**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容留杨某甲、潘某甲、潘某乙、杨某乙吸食冰毒零包一个。

    2、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容留王某甲、王某乙、潘某乙吸食冰毒零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瓶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尿检报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家吸食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845935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矿泉水瓶一个、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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