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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公馆景福酒店B座9-3房间内,容留周某某、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次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静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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