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林某某在其租住的贵阳市云岩区**新城**区**栋**楼**号家中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十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林某某、被告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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