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安乡县****小区对面一居民房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曹某某、雷某某,采取烤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曹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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