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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7月8日、7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三次容留杨某某、廖某某在其位于华容宏光建材厂的宿舍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出资200元给廖某某购买5颗麻果及少许冰毒,杨某某、廖某某来到华容宏光建材厂高某某的宿舍内,高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共同出资300元,廖某某购买5颗麻果及少许冰毒,高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在华容宏光建材厂的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7月20日晚,廖某某购买4颗麻果及少许冰毒,杨某某、廖某某来到华容宏光建材厂被告人高某某的宿舍内,高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当晚22时30分许,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将高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抓获,现场将吸毒工具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图、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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