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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5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7年8月2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12日、社区戒毒3年于2019年11月29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900元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先后三次容留郭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中容留郭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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