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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0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1月7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3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沂水县**镇**村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1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沂水**路段其长城皮卡车内容留沂水县**镇**村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安丘**水库附近其长城皮卡车内容留沂水县**镇**村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祥福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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