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阎某某、唐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四次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用的名山区蒙阳镇街道余光村4组20号汤池农家乐内容留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用的名山区蒙阳镇街道余光村4组20号汤池农家乐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用的名山区蒙阳镇街道余光村4组20号汤池农家乐内容留阎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用的名山区蒙阳镇街道余光村4组20号汤池农家乐内容留李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容留吸毒人员等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换押证、案件移送材料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侦查卷宗贰卷、零散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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