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阮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阮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号**栋**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7月3日、2014年3月17日、2016年10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至6月30日间,被告人阮某在本市多次向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高某某购买毒品后在本市区**巷**号**单元附**号的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5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吸食毒品,高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阮某购买毒品。随后,高某某通过微信群红包向阮某支付300元毒资,阮某将半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放置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鼎卫豪园小区门口树上。期间,高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龙某某吸食毒品。取走毒品后,高某某先是在其住处以“追龙”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所购毒品,待张某某走后,又容留龙某某吸食剩余毒品。

2.2020年6月26日10时许,吸毒人员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吸食毒品,高某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购买毒品。随后,高某某通过微信群红包向阮某支付240元毒资,阮某将四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放置在本市区屈原公园后门公交站站牌后面。期间,高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取走毒品后,高某某先是在其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所购毒品,待张某某走后,又容留龙某某吸食剩余毒品。

3.2020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联系被告人阮某购买毒品。随后,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阮某支付150元毒资,阮某将四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放置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鼎卫豪园小区门口树上。期间,吸毒人员张某某、“阿斌”(待查)联系高某某吸食毒品。取走毒品后,高某某在住处容留张某某、“阿斌”吸食所购毒品以及“阿斌”携带的毒品。吸食完毒品后,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阿斌”支付293元毒资。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高某某处查获吸毒工具一个。次日18时许,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阮某300元毒资。随后,阮某在本市区屈原公园后门公交站牌附近放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阮某处查获毒品麻古0.13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毒0.26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阮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高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高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阮某妻子邵某某联系电话1354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