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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5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在本市**小区**区**号楼楼顶以跳楼相威胁预见市委书记,在辽源市武警支队现役军官闫某某等3人徒手沿着楼房外侧梯子准备上楼顶时,高某某在楼顶用脚踹闫某某腹部,随后高某某被武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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