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78********,高中文化,职业: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11时0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吉市**街与**路交汇红绿灯下,因不按交通规定过马路,被正在执勤的延吉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中队长李某甲,辅警李某乙、宋某某制止后,采取以辱骂、拳打脚踢的方式妨害依法执行公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在职证明、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松林
检察官助理:蔡熙玲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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