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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卫市**基地专职消防员,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寓楼**室。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江,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创业城美食街老基地串串店,在点餐过程中与邻桌发生争执,现场人员报警。中卫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孟某某、杜某某到达现场处置。在传唤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高某某拒不配合并出言挑衅、辱骂,辅警孟某某将高某某准备带离时,高某某朝孟某某脸部打了两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证明、劳动合同,证实李某某是民警,孟某某、杜某某是辅警。

3.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文昌派出所派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实2020年10月30日0时28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孟某某、杜某某到达中卫市创业城美食街老基地串串店处警,被告人高某某拒不配合,并朝孟某某脸部扇了两巴掌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鹏云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965****。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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