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进行***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3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莱西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办案A区接受调查时,持手机对辅警刘某川挥打,挥拳对辅警孔某飞、李某源击打,致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川因外伤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咬伤左手致皮肤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李某源、孔某飞的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案件查破经过;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处警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处警人员应当从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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