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20时许,青冈县公安局对青冈县内车辆统一整治、查处酒驾工作中,青冈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曹某某在青冈县**小区**烧烤北侧路边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微型面包车(牌照号黑M****2),对该车驾驶员李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指挥棒自动抽气式酒精检测仪数据显示大于100mg,李某某承认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王某某和郭某某将李某某带至警车,辅警曹某某驾驶微型面包车,当王某某刚要驾驶警车离开时,微型面包车内同车被告人高某某自行上警车,并开始辱骂执勤的工作人员阻止警车开走。王某某将高某某劝下警车,后高某某推搡民警王某某,并辱骂民警,致使李某某逃跑。王某某随后追赶李某某,在王某某追赶李某某过程中,高某某在后面追赶王某某。后辅警曹某某赶到和王某某一起将高某某制服,强制带离。在警察将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的途中,高某某恐吓、辱骂执勤民警长达十分钟。因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使李某某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是否有酒后驾车或危险驾驶的行为无法进行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检测。
经侦查,2019年3月24日20时,被告人高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辱骂、威胁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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