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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高新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随州市高新区**社区工作人员肖某某报警称:我是这里的职工,有一个女性过来闹事,将办公室东西砸了,请民警赶紧过来。接警后,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白云湖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带领辅警倪某某、徐某某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在高新区**社区办公室内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将社区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砸坏,胡某某等人口头传唤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多次警告后强行将高某某带离的过程中,高某某对出警人员抓挠、脚踢、谩骂,导致胡某某、倪某某受伤。在被带至警车后,高某某又将警车内的后视镜扯掉,用后视镜将警车前挡风玻璃砸破及多处设备砸坏。经鉴定,胡某某、倪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肖某某提供的一份“损坏公共财物清单”、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出警经过、证明、涉案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魏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2020】第608、6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法职务,并致两名公安民警轻微伤,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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