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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泗洪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泗洪县青阳街道二里坝小区北门时,刮蹭到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孔某某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按照民警的要求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酒精呼气测试仪摔坏。后民警杨某某、辅警朱某某、孔某某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泗洪县康复医院抽血时,被告人高某某拒不配合签字,并撕拽民警杨某某警服,击打民警杨某某的头部,致民警杨某某警服被撕坏。经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摔坏的酒精测试仪维修费用为1500元。经徐州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曾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缓解期;案发时符合普通醉酒表现;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耀阳

检察官助理  李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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