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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3时30分许,任丘市新华路派出所民警郝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刘某某二人在任丘市文化道菜市场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因酒后在旁近距离录像,公安机关对其制止,遭到高某某的谩骂、殴打。事后高某某已取得被殴打民警及新华路派出所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郝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新华路派出所出警视频、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筱红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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