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富某某**镇**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因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女儿王某甲坠楼死亡案件办理不利,在公安机关多次答复后仍不满意,2019年7月1日上午9时许,高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采取到富某某政府办公楼门前下跪、穿孝衣、手持王某甲遗像哭闹,欲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制造影响,以达到其诉求的目的。政府保安报案至富某某公安局,富某某公安局特警大队、铁东派出所、新华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先后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人员耐心规劝但高某某等人仍拒不停止不法行为,公安机关民警杨某某等人对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高某某采取踢踹民警杨某某并向其面部吐口水等方式暴力抗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富某某被富某某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撤销案件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秦某某、李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高某某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芝
检察官助理:徐梅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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