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其父母家人来到肥西县桃花镇合肥永福源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弟弟讨要工伤赔偿款,高某某采取阻止公司车间内工人生产的方式以达到索赔目的。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张某甲、张某乙赶到现场对高某某等人进行劝阻。被告人高某某掏出事前准备好的刮胡刀片以自杀相威胁,阻扰民警执法。刮胡刀片被打落后,被告人高某某推着其弟弟乘坐的铁质轮椅车多次撞击出警民警,造成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学勇

检察官助理:  郭丽丽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