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2018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时许,阎村派出所民警接代驾司机报警称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公寓工商银行南侧路边,自己被车主殴打。民警到现场处置警情时,因被告人高某某酒后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对其传唤,并将其带上警车。被告人高某某在警车上用手抓掉辅警被害人付某某佩戴的口罩,造成被害人付某某右脸划伤,并辱骂民警被害人万某某。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某人身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付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通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君

检察官助理:赵新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