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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组织他人在颍上县域内银行办理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及身份信息)。二人将以他人名义办理的28套银行卡“四件套”,以1000元或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及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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