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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1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以出售银行卡为目的,收买高某某银行卡2张,分别是开户名为高某某的**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2254402003016496,开户名为高某某的**银行卡1 张、卡号为6217003800021740158。2019年10月,高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挂失补办后再次出售给邓某某。

2 、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向高某某收买开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卡1 张、卡号为6217212306004444963,并将该卡出售。2019年10月,杨某某将此卡挂失补办后交于高某某,高某某将此卡再次出售给邓某某。

3、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向高某某收买银行卡2张用于出售,分别是开户名为高某某的**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7003800029605114,开户名为高某某的**银行卡1张、卡号为6230520460186020776。

4、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于向徐某某收买银行卡2 张用于出售,分别是开户名为徐某某的**银行卡1 张、卡号:6212264402089342822,开户名为徐某某的**银行卡1张、卡号:6217003800028484065。

5、2019年11月26日,崇州市公安局警察从被告人邓某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他人银行卡4张。其中1张是开户名为罗某某的**银行卡、卡号为6212264402084708407,1张是开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卡、卡号为6212264402087 328401,该2张卡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并用于出售。其中2张系徐某某卖给邓某某后,邓某某又让徐某某补办挂失的银行卡。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媛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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